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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5.06.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06人
律师解析:
1.若开发商消费欺诈购房者可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欺诈,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
2.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若有一房二卖、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买受人可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让出卖人承担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后来小朱发现,该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合同面临无效的局面。小朱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开发商则坚称自身不存在欺诈故意,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一房二卖属于特定欺诈情形。此案例中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合同可能无效,符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2、小朱有权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开发商以不存在欺诈故意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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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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