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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时间:2025.06.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1.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遵循民诉法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没约定管辖法院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仅为居间服务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通过小丽所在的中介公司购买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因居间服务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费用过高拒绝支付,小丽则要求小朱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小朱主张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丽认为应在被告住所地即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本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所以应按一般规定确定管辖。
2、对于未约定管辖的情况,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纠纷是居间服务费用问题,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小朱和小丽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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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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