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团伙偷盗
犯罪中,即便未实际参与,也可能担
刑责,关键看在犯罪里的作用。
2.组织、策划、指挥者,就算没到现场,按
共同犯罪理论,要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受罚。
3.事前知道计划且提供工具、情报等帮助,构成共同犯罪,按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4.毫不知情且没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不用担刑责。
量刑结合案件事实、
证据及作用、情节等。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组成了一个偷盗团伙。某次,小朱负责组织、策划此次偷盗行动,但他并未亲临现场;小李事前知晓计划,为团伙提供了作案工具;小胡对该偷盗计划毫不知情,未提供任何帮助。事后,警方将他们全部抓获,对于三人是否都应承担
刑事责任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组织、策划、指挥者,虽未亲临现场,但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2、小李事前知晓犯罪计划,并为团伙提供作案工具,构成共同犯罪,应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小胡对团伙偷盗毫不知情且没提供任何帮助,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考量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轻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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