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算,总额为六个
月工资。
2.
死亡赔偿金:
按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二十年。
六十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
七十五岁以上算五年。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算。
未成年人算到十八岁;
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的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算五年。
4.其他费用:
受害人亲属办丧事的交通、住宿、
误工等合理费用也可能要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导致小李死亡。小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
抚养,其父母也已年迈且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小朱认为自己只需承担丧葬费,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小李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他觉得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意外造成他
人死亡,赔偿涉及多方面费用。丧葬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小朱需承担此项费用。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若死者年龄有相应情况则按规定调整计算年限。同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需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小朱也应承担这部分费用。
3、对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小朱同样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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