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当房屋是
夫妻共同财产时,未参与合同的配偶虽未直接交易,但因合同无法履行致对方损失,可能因
共同财产受影响而担责。
此时建议交易双方在
签订合同前,确认
房屋产权情况,要求处分方提供配偶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
(二)若
购房款属
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
同居住房屋,即便配偶未签字,也可能需共同还款。
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双方应明确
债务情况并做好还款安排。
(三)若房屋是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且单独交易未涉及
共同债务,配偶一般
无责任。
此时无需配偶参与相关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瞒着小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小胡,并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小胡支付了购房款后,小李得知此事,坚决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胡因此遭受了
经济损失。小胡认为小李虽未参与
合同签订,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李也应承担责任。小李则认为自己未参与
卖房,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此房屋为小朱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未经小李同意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若合同无法履行给小胡造成损失,虽小李未直接参与合同,但因房屋是共同财产,其可能因共同财产受影响而与案件有间接关联。
2、若购房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且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房屋,即便小李未在合同上签字,也可能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过,如果该房屋是小朱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单独签订合同交易,未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等情况,小李通常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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