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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赌博怎样判刑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
聚众赌博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等。
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如建网络赌博网站或当代理接受投注等,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量刑会综合多方面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小胡、小丽、小静等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6000元。同时,小朱还建立了网络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提供投注渠道。小胡认为自己只是参与者,不应承担责任,与小朱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符合聚众赌博情形,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小朱建立网络赌博网站,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犯开设赌场罪。由于其抽头渔利数额未达3万元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小朱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小胡作为参赌人员,虽不构成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但参与赌博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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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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