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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是多久出结果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时,要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避免耽误时间。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若要延长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至三十日,需有充分证据表明符合相关情形。
(三)检察院应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马上执行;
若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小朱,认为其有逮捕必要,遂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小朱存在流窜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三十日后,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此时双方对于检察院作出决定的具体期限产生争议,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应尽快决定,而检察院需严谨审查。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案中,小朱流窜作案,公安机关延长提请时间符合规定。
2、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无论公安机关提请时间是否延长,检察院都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若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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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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