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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一次了还能再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1.监外执行一次后,只要符合条件还能再次申请。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2.上次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收监执行。
再次出现法定情形,可再次申请。
3.申请由执行机关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若自伤自残导致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能再次监外执行。

案情回顾:

小许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小许因患有严重疾病,经申请获得了监外执行。一段时间后,小许的疾病治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他被收监继续执行。后来,小许又患上了另一种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执行机关以小许可能自伤自残为由,拒绝为其再次申请监外执行,小许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常患病,应再次获得监外执行机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上次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再次出现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再次申请。小许此次患严重疾病,若并非自伤自残导致,符合再次监外执行条件
2、申请监外执行需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机关若以自伤自残为由拒绝申请,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否则不应拒绝小许再次申请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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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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