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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

时间:2025.06.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1.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保留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保障该房产明确为子女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想明确出资性质,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1.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明确出资,以证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有特殊约定,也应签订书面协议。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1.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保存好各自的出资凭证,按出资份额确定产权
2.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一般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商议为二人购房。小许父母在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小许名下,小丽认为房子是为二人结婚所买,应属于共同财产,与小许产生争议。婚后,小胡和小静也面临购房问题,小胡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小胡名下,小静则觉得这房子也应有自己一份,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

1、小许父母在婚前出资,房子登记在小许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此房子应属于小许个人财产,小丽主张为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2、小胡父母婚后出资,房子登记在小胡名下,应视为对小胡个人的赠与,属于小胡个人财产,小静认为有自己份额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3、若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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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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