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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收监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14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主体和情形有规定:
收监主体:
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法院作收监决定;
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提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收监情形:
发现不符条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
执行方式:
收监决定或批准后,由公安机关送罪犯到监狱或看守所服刑。

案情回顾:

小许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发现小许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机关遂提出书面意见,因小许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该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收监。另外,小丽也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经检查发现她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人民法院作出了收监决定。

案情分析:

1、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像小丽这种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收监决定;而小许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收监,这符合法律规定。
2、小许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小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都属于收监情形。收监决定或批准后,将由公安机关把小许和小丽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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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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