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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几种方式类型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一)在交付执行前,若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况,可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二)在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可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后可暂予监外执行。
(三)申请保外就医时,要确保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且没有自伤自残情况,同时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案情回顾:

小许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小许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受理后,发现小许有自伤自残的历史记录,对于是否批准其监外执行存在争议。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小李在交付执行后,监狱认为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这一过程也引发了对审批程序合规性的讨论。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保外就医若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所以法院应综合考虑小许的自伤自残历史,谨慎决定是否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对于小李的案件,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是符合交付执行后监外执行程序的。但管理机关需严格审查监狱提出的意见是否真实合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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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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