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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时间:2025.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1.保证期间内,若主债务未履行完,担保人要担责;
没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债权人要求担责的,担保人也继续担责。
2.主合同变更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担责;
仅变更履行期限且未经书面同意,保证期间按原合同或法定的来。
3.债权转让时,无特殊约定,担保人在原范围对受让人担责;
债务转移经书面同意,担保人继续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胡借款,小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保证期间也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到后,小许未能完全偿还借款。同时,小胡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小丽。小许与小胡协商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但未取得小李的书面同意。小许认为主合同变更了,小李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而小胡和小丽则要求小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分析:

1、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债务未履行完毕,依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仅变更履行期限且未经小李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间,小李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3、债权转让时,除非另有约定,小李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小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小李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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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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