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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由谁负责

时间:2025.06.0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1.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由管理人负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
2.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
3.管理人需全面清理各类财产,进行登记、评估和变价处理。
4.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
5.若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称职,可申请法院更换。

案情回顾:

法院受理小许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小胡为管理人。小胡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对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并评估价值。但在处理部分无形资产变价时,债权人会议认为小胡未能公正执行职务,清理工作存在漏洞,导致部分资产价值被低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于是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等职责,小胡接管小许公司财产等资料的行为符合规定。
2、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若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可申请法院更换,此次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小胡符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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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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