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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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通常会将涉案人员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目的是在侦查阶段暂时剥夺他们的自由,以便进行审查。看守所的羁押既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同时也便于后续的诉讼程序。其专业化的监管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的使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拘留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被送往看守所,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这样做是为了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法定的监管场所接受监管和调查。如果超过24小时还没有执行这个程序,那就是违法行为。这个规定加强了法律程序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局在对嫌犯进行拘留后,通常需在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审查。但在嫌犯涉嫌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况时,提请时间可延长至七日。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盗窃罪嫌犯在看守所的时间取决于其是否涉及复杂或重大犯罪,以及公安局是否依法延长了提请审查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得超出24个小时。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来说,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后,都需要将其尽快送往当地看守所关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得超出24个小时。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来说,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后,都需要将其尽快送往当地看守所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