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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提前交房属于违约吗

时间:2025.06.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79人
律师解析:
(一)若开发商提前交房且房屋质量达标、无不利影响,购房者应接受交房,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二)若提前交房给购房者带来额外损失或不便,如额外费用支出,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情回顾:

小许购买了一处房产,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最迟交房期限。然而,开发商却提前进行了交房。小许认为自己还未做好收房准备,提前交房让他产生了额外费用,如临时存放物品的费用等,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予补偿,而开发商则认为提前交房不属于违约,不应给予补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合同约定角度,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通常为最迟期限,开发商提前交房未违反合同关于交房时间的约定,一般不属于违约。
2、从法律规定角度,提前交房符合债务提前履行规定。若提前交房未对购房者造成不利影响,购房者应接受;但本案中小许因提前交房产生额外费用,说明给其带来了额外损失和不便,小许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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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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