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工作中突发疾病超48小时死亡通常不算
工伤,应了解“48小时”起算时间是以
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二)若想争取认定为工伤,可收集疾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
职业病的相关
证据,如工作环境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记录等。
(三)若认为单位存在过错致使疾病加重或延误治疗,要保留能证明单位过错的证据,像延误送医记录、未提供必要救助措施等。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
同工伤。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为当日上午10点。小许经抢救,在超过48小时后的第三天下午3点死亡。小许
家属认为小许是在工作时发病,应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则以超过48小时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小许从初次诊断到死亡已超48小时,通常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2、若小许家属能证明疾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或者有证据表明单位存在过错致使疾病加重或延误治疗,那么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是否为工伤。目前小许家属未提出此类证据,单位认定不属于工伤有一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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