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了解
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的多样性,不要误以为只有警察蹲守一种方式,可关注电子监控等其他方式在执行中的应用。
(二)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时,要明白可能会被安排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三)
当事人及其
家属应清楚监视居住执行方式会依据案件性质、
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来确定,做好相应心理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案情回顾:小许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
司法机关决定监视居住。警方一开始采用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执行。小许认为自己不应被如此监视,觉得警方无权对其采取这些措施,与警方产生争议。后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警方决定将小许安排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蹲守,小许对此强烈不满,认为警方过度限制其自由。
案情分析:1、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警方对小许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法律依据。
2、执行监视居住可采取多种方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居所执行的,根据案件情况警方采取蹲守方式加强监视并无不当,并非所有监视居住情形都会安排蹲守,是依据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具体情况选择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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