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欠付租金
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不能比违约损失高太多。
通常,若违约金超损失的30%,就会被认定过高。
2.实际损失一般指欠租带来的利息损失等。
若
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降低;
若过低,守约方可请求增加。
3.欠付租金违约金无固定最高额,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损失和具体案情,判断是否需调整。
案情回顾:小许将
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
租赁合同,约定若小李欠付租金,需按每日租金的5倍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间,小李因资金周转问题,欠付租金2个月。小许要求小李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李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许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欠付租金违约金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小李欠付租金给小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主要是利息损失。
2、若小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小李作为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最终违约金数额需结合实际损失及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是否过高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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