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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并用

时间:2025.06.0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379人
律师解析:
(一)若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通常不与损失赔偿并用,以填平损失为准则。
(二)若违约金是惩罚性质,除弥补损失外还惩罚违约方,此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并用,但并用结果不能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李违约给小许造成了损失。小许认为除违约金外,小李还应赔偿其损失。小李则称支付违约金后不应再进行损失赔偿,双方就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并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并用需视违约金性质而定。若违约金为补偿性,旨在弥补守约方损失,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一般不并用,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本案需判断该违约金是否为补偿性。
2、若违约金是惩罚性的,除弥补损失外还带有惩罚违约方的目的,此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并用,但并用结果不能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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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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