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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适用哪些人

时间:2025.06.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三类情形可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除外);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3.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要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情回顾:

小许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她向监狱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监狱对其申请展开审查,发现小许所患疾病确实较为严重,但同时也了解到小许此前有自伤自残行为。监狱内部对于是否批准小许监外执行产生了争议,部分人认为应考虑其病情准予监外执行,部分人则因她有自伤自残行为反对。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监外执行,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小许虽患有严重疾病,但有自伤自残行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需严格审查并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所以监狱不应批准小许的监外执行申请,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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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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