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当事人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管辖,且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依协议定管辖法院。
2.无协议选择时,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被告在我国无住所,但符合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等情形,
合同签订地等多地法院有
管辖权。
4.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专属管辖的,由我国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许与外国商人小胡签订了涉外
买卖合同。双方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小胡在我国无住所,但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并履行。之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
产生纠纷,小许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
起诉讼,小胡则认为不应由该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外
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当被告在我国无住所,但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时,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等法院有管辖权。
2、在此案中,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并履行,所以合同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小许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胡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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