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遇到涉及没收实物是否为
强制执行的情况,可先查看是否有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等。
若有此类文书,且是法院为实现文书确定内容采取没收实物行动,大概率属于强制执行。
(二)确认执行主体,若执行主体是法院等
司法机关,且是为了实现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而没收实物,属于强制执行;
若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因
当事人违法而没收实物,则是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案情回顾:小许因违法经营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了一批
违法所得的实物。同时,小李在一场
民事纠纷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据裁判对其名下的实物进行查封、扣押并没收以实现
债权人小胡的债权。小许认为行政机关没收实物和法院没收实物性质应相同,都是强制执行;而小胡认为两者不同。
案情分析:1、强制执行是法院按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法院对小李实物的没收,是基于生效裁判为实现债权人债权采取的措施,属于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对小许违法所得实物的没收,是基于行政处罚权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并非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且执行主体不是法院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而采取的措施,所以不属于强制执行。因此小胡的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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