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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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采用专属管辖,出租方保证交付并收取租金,承租方负责使用与维护。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过租金收益,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不动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权益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采用专属管辖,出租方保证交付并收取租金,承租方负责使用与维护。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过租金收益,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不动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权益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问题。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虽涉及不动产,但核心在于合同争议,属债权债务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非专属管辖范畴。

租赁合同司法管辖权确定原则:首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遵循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一原则确保了租赁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解决,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