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因
债权人自身原因未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终结且无特殊法定情况,不可再
主张权利。
2.已申报但未获确认的债权,若在异议期
起诉且因程序终结未审结,法院确认后按比例清偿;
未起诉则通常无法要求清偿。
3.若因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未确认,债权人可要求
赔偿。
4.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案情回顾:小何是某公司债权人。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小何在规定时间申报了债权,但债权未获确认。破产程序终结后,小何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小何认为自己的债权应得到确认,而管理人坚持债权不符合确认条件,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因小何已申报债权但未获确认,需查看其是否在异议期内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起
诉讼。若已起诉但因程序终结未审结,法院会在确认债权后,按比例清偿;若未起诉,通常不能再就该债权要求清偿。
2、若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小何债权未确认,小何可要求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另外,若发现破产公司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小何可请求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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