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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公安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个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和相关身份信息,防止被他人冒用。
使用信用卡消费后要及时还款,避免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收到银行催收信息后应尽快还款,避免进入恶意透支的范畴。
(二)银行方面,要加强信用卡审核,防止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况发生。
在发现持卡人可能存在恶意透支时,及时进行有效催收,留存好催收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情回顾:

小何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因挥霍无度,开始恶意透支。发卡银行多次对其进行有效催收,累计达两次,小何知晓却仍未归还欠款。三个月后,小何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已达六万元,发卡银行遂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小何认为银行收取的利息等费用也应算入还款数额,不应只算本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所以小何认为应包含其他费用的观点不成立。
2、小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实际透支本金数额达六万元,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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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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