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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延长羁押期限吗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1.通常,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若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犯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中,最初按照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但由于案情复杂,两个月期限届满时仍不能终结。侦查机关遂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经批准延长了一个月。然而,此案件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一个月后仍无法完成侦查,于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但小何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延长期限届满后侦查依旧未终结,侦查机关再次申请,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了两个月。小何家属对此多次延长羁押期限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本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因案件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于法有据。
3、鉴于小何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在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同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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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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