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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伤害案中未殴打轻伤部位担责吗

时间:2025.06.0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1.共同伤害案里,没直接殴打致轻伤部位也可能担责。
共同伤害属共同侵权,按民法典,多人共同侵权致他人受损要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有共同伤害故意,即便分工不同,只要相互配合参与伤害,就要对结果担责。
3.无共同故意,只是偶然同时侵害,能确定责任大小就各自担责;
难确定则平均担责。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与小丽发生冲突,共同对小丽实施伤害。事后经鉴定小丽受轻伤,但致其轻伤的部位并非小胡直接殴打所致。小胡认为自己未直接造成该轻伤部位,不应担责,而小丽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共同伤害案,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小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若小何、小李和小胡有共同伤害小丽的故意,即便小胡未直接殴打致小丽轻伤的部位,但在实施伤害过程中相互配合、参与,就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若三人没有共同故意,只是偶然同时对小丽实施侵害行为,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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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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