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同伤害案里,没直接殴打致
轻伤部位也可能担责。
共同伤害属
共同侵权,按
民法典,多人共同侵权致他人受损要
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有共同伤害故意,即便分工不同,只要相互配合参与伤害,就要对结果担责。
3.无共同故意,只是偶然同时侵害,能确定责任大小就各自担责;
难确定则平均担责。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与小丽发生冲突,共同对小丽实施伤害。事后经鉴定小丽受轻伤,但致其轻伤的部位并非小胡直接殴打所致。小胡认为自己未直接造成该轻伤部位,不应担责,而小丽要求三人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共同伤害案,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小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若小何、小李和小胡有共同伤害小丽的故意,即便小胡未直接殴打致小丽轻伤的部位,但在实施伤害过程中相互配合、参与,就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若三人没有共同故意,只是偶然同时对小丽实施侵害行为,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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