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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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延迟羁押期限。
公安局羁押时限37天满后,并不是一定就需要释放羁押者,因为在这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可以提出逮捕请求,如果刑事拘留满37天,检察院认为应该批捕的,就会发放《逮捕证》;如果认为不需要批捕的,会向公安部门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刻放人。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时候,侦查羁押犯罪嫌疑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要求,其中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是37天,如果期限届满并不一定会释放羁押人,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会下达逮捕通知书,如果不予逮捕才会立即释放。

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必须在多长时间之内放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以后,应该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一般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当天就会放人。

看具体情况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