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承租人没有直接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的资格。
拆迁补偿协议一般由
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毕竟房屋权益归其所有,
拆迁就是对这些权益的处理。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也享有一定权益。
若拆迁使
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可获相应补偿,像搬迁费、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这些补偿由拆迁方和所有权人协商,再由所有权人按合同分配。
3.因此,承租人虽不能直接签协议,但可与所有权人协商,维护自身拆迁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
房屋出租给小胡用于经营店铺。后来该房屋面临拆迁,小胡认为自己应直接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小朱则表示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应是自己。双方产生争议,小胡称拆迁导致自己无法继续经营,应有权直接签协议获得补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合法权益,拆迁是对其房屋权益的处置,所以本案中应由小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虽然小胡不能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在租赁房屋过程中有一定权益。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胡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如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这些补偿一般由拆迁人与小朱协商确定后,再由小朱根据与小胡的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小胡可与小朱协商保障自身因拆迁产生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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