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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情形

时间:2025.06.0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58人
律师解析:
1.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且损害国家利益,比如威胁对方生命健康逼签有利自身的财产分割协议,此类协议无效。
2.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合谋分割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协议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像借财产分割协议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协议无效。
4.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财产特殊保护规定,协议也无效。
存在这些情况,协议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系夫妻,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小许发现小丽签订协议时以威胁其生命健康的方式,迫使他签订了对小丽极为有利的财产分割协议。同时,小许还了解到小丽与他人恶意串通,该协议会损害债权人小胡的利益,且该协议表面是财产分割,实际是为逃避小丽自身债务转移财产,内容也违背公序良俗。小许遂想主张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1、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小丽以威胁小许生命健康的胁迫手段订立,损害了小许的利益,符合协议无效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利益的情形。
2、小丽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了债权人小胡的利益,此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3、协议以合法的财产分割形式掩盖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同时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导致协议无效。所以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许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协议无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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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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