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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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导致被害人死亡之法律评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绑架导致受害者死亡者,应依法定罪为绑架罪。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如若不幸导致受害者身亡,无论是出于蓄意谋害还是疏忽大意所引发的死亡后果,皆仅认定为绑架罪行。但是,倘若因绑架过当而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则将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其个人财产。

关于绑架致使被害人生命遭受侵害的罪犯应否被判处死刑,应由法院依据其所实施之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整个人类社会体系造成的破坏程度等诸多综合性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和权衡。通常情况下,绑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将会面临无期徒刑或极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被课以剥夺全部个人财产的经济重罚。

1. 在涉及到绑架案件中的死者情况时,凡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因素,无论是出于人为故意,抑或纯粹的疏忽大意所致,皆应视为绑架罪中的后果加重情形,依情节严重程度加以惩治,或判处较重刑罚,甚至是并处罚金。2. 所谓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其犯罪行为与其被害者的离世存在着明显的直接因果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至少是过失的罪责。

关于绑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责任判定问题在原先的刑法体系下,将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作为绑架罪法定刑提高的重要依据,仅将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即绑架罪,并适用于相应的法定刑加重情况。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绑架罪引发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在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之后,若由于疏忽导致被害人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绑架罪的情节加重标准来加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