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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期限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时间:2025.06.0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1.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
按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算入办案期限
2.司法实践里,鉴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时间,不算在羁押期限内。
3.这样做是为确保司法公正准确,避免损害嫌疑人权益,助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后合法裁决。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小许家属提出小许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请求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司法机关决定启动鉴定程序。然而,在鉴定期间,小许家属质疑将鉴定时间计入羁押期限,认为这损害了小许的权益,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遂与司法机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小许家属的质疑是有法律依据的,鉴定过程所耗费的时间不应算在原本规定的羁押期限内。
2、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不合理地将鉴定时间计入羁押期限,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不当损害,同时也能保障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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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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