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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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面对车主全责事故时,有义务立即进行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肇事车辆如已投保交强险,其抢救费用可在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确保救治过程顺利进行。

车祸对方全责不给医药费的,可以先由伤者垫付,之后可以起诉肇事者进行赔偿。车祸发生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方有义务为伤者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治疗费用。然而,若肇事方自愿承担此项责任,则需在其所负赔偿责任的合理范围之内进行垫付,且务必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凭证。针对肇事方拒绝支付治疗费用的情形,受害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涉案机动车的驾驶员、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方有义务为伤者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治疗费用。然而,若肇事方自愿承担此项责任,则需在其所负赔偿责任的合理范围之内进行垫付,且务必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凭证。针对肇事方拒绝支付治疗费用的情形,受害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涉案机动车的驾驶员、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垫付医药费用后,若交警判定无责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追偿。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则规定,驾驶人逃逸或无法确定机动车时,由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因此,可依法向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