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
管辖法院,一般按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当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举例来说,被告户籍在甲地,却长期在乙地生活,乙地是其经常居住地,
纠纷通常由乙地法院管辖,这样能
保证案件合理审理。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丽未婚生育一子,后双方因
孩子抚养权问题
产生纠纷。小许
户籍所在地为甲地,但其已在乙地连续工作生活多年,乙地是其经常居住地。小丽欲向法院提起非婚生子女
抚养权诉讼,对于该案件应由甲地还是乙地法院管辖,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
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案中,小许户籍所在地为甲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乙地,所以该抚养权纠纷通常应由乙地法院管辖,这样能保障案件得到恰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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