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取保候审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到对资金的冻结处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交担保人后,在审理阶段得以暂时离开司法机关羁押场所进行自由活动的权利。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被告方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出席庭审等相关环节,而并非直接限制或冻结其个人财产权益。

若在非法集资案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为保证金并不充足以至于不能够申办取保候审,那么可以考虑尝试其他保障途径,例如提供保证人或是申请将保证方式转变为监视居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直接引发资金冻结这种状况。它是一项司法制度所设立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允许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士,在提交相应数额的担保金或者提供可靠的保证人之后,可以在不对其进行追缉、侦控或审判的前提下,暂时结束羁押待审的状态。而资金冻结则往往是由于案件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所决定的,例如为了防止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相关财产进行转移或者隐藏等行为,但这并不是取保候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

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能否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涉及诸多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大小、犯罪嫌疑人悔悟的诚意程度以及是否有可能由此导致妨碍证人作证等各个方面。若犯罪嫌疑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那么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之程序并不一定必然要求缴纳高昂的金钱作为担保。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取保候审的途径主要包括交纳保证金、寻找合适的保证人以及提供具备稳定居所和稳定职业等相关证明文件。然而,缴纳保证金的确切数额应根据不同案件之具体情况而由法院或公安局进行裁量,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固定的大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