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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5.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1.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
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改且无再犯危险,可假释。
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2.缓刑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不满18岁、怀孕妇女和75岁以上老人,应当缓刑。
3.管制
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也较小。
4.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监外执行。
被判无期徒刑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也可。

案情回顾:

小何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五年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为自己符合假释条件向法院申请假释。小李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认为自己应被宣告缓刑。小胡被判定犯有罪行性质轻、危害小的罪,被考虑适用管制刑罚。小静因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怀孕,其家属申请监外执行。

案情分析:

1、小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若符合其他假释要求,可依法获得假释。
2、小李被判处拘役,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缓刑条件,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3、小胡所犯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管制适用条件,可适用管制刑罚
4、小静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怀孕,符合监外执行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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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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