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递交,可选择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决的第一审法院或同等级别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通常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已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时,可直接申请。需遵循公证程序,包括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亲自参与、遵循回避制度、送达公证文书并获取签字或盖章确认,之后公证机关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并签发执行证书。

申请强制执行获准后,如申请被撤回,法院将终止执行。 若判决生效且执行未满两年,申请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超过两年期限,则无权再提起强制执行请求。因此,在有效期内,申请人有权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但需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应向原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判决未履行,申请人可至法院立案庭或执行部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具体以地区规定为准。因地区法律法规差异,建议向原审法院咨询详细流程。

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法院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可在十日内申请复议。执行员在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发执行通知,逾期则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需公开身份,结束后需书面记录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作为公民,如对法院判决不满,可依法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黑色钢笔或水笔书写,A4纸打印)、申请人基本资料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件原件与复印件、财产担保文件及清单(如有)。如委托他人或律师代理,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