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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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在何时实施逮捕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基本上都会立即予以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标准时限。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一程序所需要的时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定要求。当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将其迅速送达至执行机关进行执法,由此留给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期限极为有限,若未能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案件不起诉,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如对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在受贿案件中,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此有异议时,同样可提出复议或复核。因此,虽然受贿罪的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最终是否逮捕及案件处理结果,由检察院依法裁决。

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公安机关主导调查、扣留审查、逮捕和预审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和自诉案件的公诉。人民法院独立审理案件。所有机构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事,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检察院在逮捕审批中,有权审问嫌疑人并确保证据充足,遇以下情况需现场审讯:怀疑逮捕必要性、嫌疑人要求面谈或侦查可能存在严重违法。逮捕作为特殊刑事强制手段,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执行,旨在预防被告妨碍诉讼、逃避调查,保障司法程序公正进行并控制被告潜在风险,是对人身自由的临时限制。

未经批准拘留也可能产生指控,但由于证据不足、罪行较轻等原因,检察机关可能决定不予批捕。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受拘押者,但如需继续侦查,可依法申请保释或监视居住。若补充到充足证据,公安部门仍可正式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