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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属于信用卡诈骗

时间:2025.05.2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42人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情形如下:
一是用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诈骗,比如非法造卡消费套现。
二是使用作废信用卡,像过期、注销的卡。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捡到卡后私自使用。
四是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不还。
构成信用卡诈骗会受刑事处罚量刑依诈骗数额而定。

案情回顾:

小何通过非法手段制造了一张伪造的信用卡,用该卡进行消费套现。同时,小何还捡到了小丽的信用卡,在未经小丽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小丽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此外,小何作为自己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案情分析:

1、小何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消费套现,符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触犯信用卡诈骗相关法律。
2、小何冒用小丽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也构成信用卡诈骗。
3、小何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同样构成信用卡诈骗。小何的上述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刑事处罚,具体量刑会根据其诈骗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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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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