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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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被纳入了诈骗罪的类别之中,其主要的惩罚措施分别包括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针对具体的刑期及其罚款额度的裁定,将会依据案件涉及的诈骗数量、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考量。在这些案件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是“数额特别巨大”往往成为衡量刑期长短及罚款额度的关键指标。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欺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并违反了信用卡法规。他们会采用伪造、虚构身份、使用过期卡、冒用他人卡或恶意透支等手段,目的是骗取大量资金。常见的形式包括伪造信用卡、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卡、冒用他人卡等。

该罪名属于金融领域内的诈骗犯罪类别,其主要针对的是对信用卡的非法操作,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伪造、盗用或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以及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及信用卡的安全性。

银行卡诈骗罪被归类为金融诈骗犯罪范畴,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信用卡非法的滥用或者欺诈性的行为,比如擅自从他人手中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冒充以及非法的恶意透支行为,甚至通过伪造信用卡来实现违法目的。这类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伪造信用卡确实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的犯罪手段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实施了以下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就会被认定为犯下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便包含了“伪造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制造、销售或者使用虚假的信用卡,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