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酒店作为企业,需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
一般而言,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酒店,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酒店
拖欠房租
被起诉,正常时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特殊情况如下: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担
连带责任;
未足额
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担
补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也要对债务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是一家酒店的股东,酒店为有限责任公司。该酒店因
经营不善拖欠房租,房东将酒店
起诉至法院。小何和小李按规定足额出资,但小胡未足额出资。同时,小何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此外,该酒店在成立初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小何独自持股,虽之后引入其他股东,但小何无法证明当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小何、小李和小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本应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酒店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需额外担责。
2、然而,小何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以小何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未足额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小何曾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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