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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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你的债主去世了,他们留下的遗产如果没什么人要也没人送的话,那这些钱就要交给政府去做些社会公益项目。要是这位债主曾经是某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他得的遗产就归那个集体所有。不过咱们说现实点,要是债主死后什么都没留下或者留下的东西还不够还债的,那这笔债可就没法用遗产来还了。

大家好。我来给你们科普一下,咱们国家《民法典》里头有这么一条规定嘛,就是如果有个人死了,可是他的后代亲友都没人送东西给他,那这些剩下的财产就全交给国家去搞公益;再者就是说,这个人活着的时候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员,那份财产就会直接归属他们的单位。但是,这个规定讲的其实不是还债的那回事儿,主要是想说的是财产怎么分发出去。

当那个欠债的人挂了以后他留下的遗产就要拿来还那些该交的税钱和欠下的债。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或者说是法律法规,根据第1161条的说法,继承人就得用他们从那个人那儿继承来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去还这笔钱和债。要是遗产的实际价值不够还所有的债,继承人也可以选择不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除非他们自己愿意掏腰包还。当然了,如果继承人觉得不想要这个遗产,他们也就不用管那个死人欠的税和债要怎么还。

别担心,继承人是可以选择只帮着还到遗产能支付的数额为止,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再多掏腰包。而且如果继承人觉得不想接受这个摊子,他们也是完全可以放弃继承权,不用去管老爸、老妈生前还有哪些没有还的账单、税收之类的。

假如欠债的那个人死掉了,连个亲人朋友都没有,也没人愿意把遗嘱给他,那他剩下的那部分钱就会归国家或者他所在的那个集体所有,主要用来做点公益活动用。这么说那位欠债人的遗产最后还是得用来还账,反正总不能让大家都赔本,除非他留下的东西不够还原本他欠的那些债才行。所以,要是这位欠债人真的剩下的钱不够还掉原本欠下的债了,那么那些借给他钱的人可能就要失望,他们可能没法再找那个人的遗产去要回自己的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