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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谁来交

时间:2025.05.27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人交。
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当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权属不明或有纠纷,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
2.出租方不在当地或土地权属特殊,承租方可能要承担税。
具体按合同约定和当地税务规定,合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避免税务争议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细节,要按税务法规执行,保证合法纳税。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小李使用。
租赁期间,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
小朱认为自己虽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在土地所在地,应由实际使用人小李缴纳;小李则觉得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使用税的承担方,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本案中小朱作为出租方不在土地所在地,从这一规定来看,小李作为实际使用人有纳税义务。
2、由于租赁合同未明确土地使用税的承担方,双方应协商确定承担方,以避免后续税务争议。
同时,双方都应按照税务法规准确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细节,确保合法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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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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