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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进行伤残鉴定

时间:2025.05.2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1.鉴定机构确定:
事故处理中,各方可协商选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
2.鉴定时间:
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3.鉴定准备:
伤者带身份证病历等材料到选定机构。
4.鉴定过程:
机构按专业标准,考量受伤部位和功能丧失程度等评估。
5.鉴定结果:
出具报告明确伤残等级,为赔偿提供依据,过程要合法规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朱受伤。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就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产生争议。
小朱希望自行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而小李认为应协商确定,协商无果。
之后小朱治疗终结,伤情相对稳定,小朱便自行携带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到自己选定的机构做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伤残鉴定报告,小李对该报告不认可,认为应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事故处理中各方当事人可先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未协商成功,小朱自行选择鉴定机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鉴定需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以确保伤情稳定,小朱在治疗终结后去鉴定符合这一要求。
但因选择鉴定机构不符合程序,小李对鉴定报告不认可有一定合理性,后续可能需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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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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