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物业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的物业服务人签,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对方签书面合同,合同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2.前期物业阶段,建设单位也能
签合同。
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选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选聘服务人订立的。
3.没
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全体业主可共同签。
签合同时要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关键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小区原本的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差,业主们决定更换。
部分业主认为应全体业主共同与新的物业服务人
签订合同,而小胡等另一部分业主觉得应由建设单位与新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最终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后,决定全体业主一起与新物业服务人签约。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物业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因其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所签合同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但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此常规情况。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与物业订立。
不过此时小区业主已决定更换物业,并非选聘前的前期阶段,所以建设单位不适宜作为签约主体。
3、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时,全体业主共同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是可行的,本案中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签约,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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