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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5.2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有规定,不能在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2.通常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指定居所执行。
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应满足生活休息、便于监管安全等条件。
4.除无法通知,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
因其在本地无固定住处,公安机关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指定一处居所对小朱执行监视居住。
但小朱家属称在执行监视居住超过二十四小时后仍未收到通知,且认为指定的居所条件简陋,不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符合适用条件。
2、指定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若小朱家属反映情况属实,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不符合此要求,则违反规定。
同时,除无法通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若超期未通知且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公安机关也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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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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