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倒闭前
变更法人,原法定
代表人无过错时不担责;若有
虚假出资等
违法情形,即便变更仍担责。
2.股东正常合法变更后,原股东一般不对变更后
公司债务担责。
但未履行
出资义务等,即便
转股,公司或
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新股东知情需连带担责。
总之,担责与否需依具体行为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
倒闭。
在倒闭前,小朱将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小胡,并把
股权转让给了小丽。
之后公司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小朱承担公司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变更身份不应担责,而债权人认为小朱可能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原法定代表人小朱,若其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无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通常无需对公司倒闭后的
债务担责;但如果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即便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原股东小朱,若已正常合法完成
股权变更,一般不再对变更后公司债务担责;然而若其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新股东小丽若知道该情形,则需
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是否担责需依据小朱的具体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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