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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么

时间:2025.05.2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320人
律师解析:
1.“工伤概不负责”约定无效。
劳务双方若有此约定,排除了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违背法律强制规定。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安全有保障义务,劳动者工伤有权获赔。
这类免责条款损害劳动者权益,有失公平。
3.该约定自始无效,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依法主张权益,要求单位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受雇于小李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工作中,小许不慎受伤,花费了不少医疗费
小许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却以协议中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为由拒绝。
小许遂与小李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该免责条款免除了提供方小李的责任、加重了小许的责任、排除小许主要权利,损害了小许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
因此,此约定自始无效,小许因工受伤仍可依法主张权益,要求小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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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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