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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5.05.2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1.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认定标准:
人格混同,公司和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界限不清,像资金随意调用。
过度控制,股东绝对操控公司决策,让公司没独立意志,如频繁干预日常经营。
资本显著不足,投入资本与经营规模、风险不匹配且无合理解释。
3.若认定,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是某公司股东。
经营中,小许常随意调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公司与小许的业务也未明确区分,且小许频繁干预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使公司失去独立意志。
同时,公司开展大规模业务,而两人投入的资本与业务规模和风险严重不匹配,却无合理说明。
公司出现债务后,小许、小李企图以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小丽遂将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许随意调用公司资金、业务不分,符合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即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等方面界限模糊。
2、小许频繁干预公司日常经营,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属于过度控制,股东对公司决策绝对操控,让公司沦为工具。
3、小许、小李投入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风险不匹配且无合理解释,构成资本显著不足。
综合来看,可认定小许、小李恶意逃避债务,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他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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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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