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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必须是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么

时间:2025.05.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1.担保人签字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场。
若用个人财产担保,担保人自己签字就行,不用配偶到场。
2.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担保,一方签字的效力分情况。
债权人善意且有理由认为签字方有代理权,合同对双方有效;若债权人非善意,未签字方也不追认,合同可能对其无效。
3.实际中,债权人为保障权益、避免纠纷,可能会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案情回顾:

小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胡借款,小李作为担保人。
小李以名下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但小李的配偶小丽未到场签字。
借款到期后,小何无力偿还,小胡要求小李承担担保责任,小李以小丽未签字为由,认为担保合同对其夫妻双方无效,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担保行为是以个人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若小李提供担保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其个人签字即可使担保合同生效,无需小丽到场签字。
2、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看小胡是否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
若小胡善意且有理由相信,担保合同对小李和小丽双方有效;若小胡非善意,且小丽事后未追认,担保合同可能对小丽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为保障债权实现、避免纠纷,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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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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