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涉嫌赌博
犯罪的赌资累计认定标准:
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
赌资总数达5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
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
收取回扣、介绍费。
2.赌资认定范围较广,除现场赌资,
网络赌博的服务费、上下级赌注、赢取财物等也算。
最终认定要结合实际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6000元。警方在查获此次赌博活动时,当场收缴了部分用于赌博的款物,同时查明小朱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按比例收取了一定服务费。参赌人员对此存在争议,认为小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普通娱乐活动。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能涉嫌赌博犯罪。本案中小朱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6000元,已满足该标准。
2、认定赌资时,不仅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还涵盖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按一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等。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符合赌博犯罪的相关认定条件,其行为涉嫌赌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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